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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組長 - 獎助學金專區 | 2021-09-10 | 點閱數: 781

一、依據澎湖縣政府 110 年 9 月 8 日府教國字第 11009166221 號函暨「澎湖縣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辦理。
二、申請日期:自 110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三)起至 110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五)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此項獎學金申請需由肄業學校初審合格後,併同清寒(低收、中低收及清寒證明)文件彙集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免備文掛號寄至澎湖縣政府教育處國民教育科彙辦(地址:880 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 32 號)。
四、如有未合規定者(證件不齊、未經學校審核、逾期),概不予審核。
五、專科學校務必註明二年制、三年制或五年制。
六、申請結果錄取者將另函通知錄取學生領取獎學金,並公布於澎湖縣政府教育處網站;此獎學金不論錄取與否,各項申請表件皆不退還。
七、相關書表格式請逕至澎湖縣政府教育處網站: http ://http://www.phc.edu.tw 最新消息公告項下( 110.9.8 公告)下載相關資料,申請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