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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導組 - 校務公告 | 2024-09-30 | 點閱數: 493

嘉義縣阿里山鄉山美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13年 9 月 11 日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一、依據

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署 103 年 1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02406號函規定。 

2.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4 條之相關規定。 

3.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 

附帶決議。

二、目的: 

期望學生養成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首要培養學生自理、自治的精 

神及優雅端莊的氣質,以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 

三、學生服裝之規定: 

1.本校學生穿著以便服為主,除全校性活動及逢體育課時應以運動服為主, 

此外並無硬性規定,一切以保健、舒適追求身體健康為主要原則。 

2.季節交替時,學生可視個別身體狀況和需求,自行審酌加減衣服以保健為 

主要考量,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 

3.遇天氣變化太冷時,可自行採內加、外加方式處理,並無須一定要穿著運 

動服,一切以個人健康為考量。 

4.學校備有若干運動服,學生若有需要可自行向老師或總務處購買。 

5.若因貧困、身體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而無法穿著運動服,得向導師報告,作個別處理。 

6.穿著之服裝,以合身為原則,應注意整齊清潔。 

四 儀容注意事項: 

1.本校並無限制學生髮式,頭髮以自然、乾淨為原則。 

2.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清潔,以身體健康為原則。 

3.指甲定期適量修剪,以保持個人衛生。 

五、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

1.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 

2.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 

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 

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3.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 

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 

差別待遇。第 2 項規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 

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 

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4. 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教上、 

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 

等教育法之規定,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 

5.透過校內相關研習活動時宣導上述法規,強化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 

尊重學生身體自主權及個別差異,共同營造多元開放、健康友善的校園。 

6.對家長及學生辦理說明會,聽取家長及學生意見,以民主程序之方式訂定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六、本要點經服裝儀容委員會決議並於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