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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美國小 - 宣導資訊 | 2018-10-24 | 點閱數: 362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 辦理。
二、本縣共 18 所學校(含本校)校園之週邊人行道或週邊家長接送區自民國 107 年 11 月 1 日起除吸菸

       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之場 所,違反本公告禁菸場所吸菸者,將

      依菸害防制法 第 31 條規定,科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