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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美國小 - 人事資訊 | 2016-10-04 | 點閱數: 365
依「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小三通辦法)第 11 條規定,金門、連江、澎湖縣縣長及服務於前開縣各機關之政務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從事交流活動,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為符合小三通辦法便利往來之精神,考量上開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地緣關係,金門、連江、澎湖縣縣長及服務於前開縣各機關之現職及退離職政務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之法定期間縮短為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 3 個工作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