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山美國小 - 人事資訊 | 2016-08-09 | 點閱數: 342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7 月 22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47368 號函說明:茲以公務人員請假期間遇天然災害發生而停止上班,原請假期間本應改以停止上班登記,並保留公務人員後續依規定再行實施之權益,是女性公務人員於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如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自停止上班之時起,以半日為單位予以扣除(未滿半日以半日計),並向後遞延娩假或流產假期間。